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
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向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纸质版上下刊总结报告;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672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鼎睿三合广告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69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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