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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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

二、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利息人民币344万元;

三、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6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

四、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64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五、被告***、被告***对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抚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抚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88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97,882.60元,由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809.44元,由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抚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71,07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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