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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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的医疗费37587.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3456.96元、误工费2261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59402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126656.27元,其中的76%即96258.7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即5066.25元由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赔偿,20%即25331.25元由***自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负担1436元;由***负担9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