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423.49元、利息47879.37元(以44423.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0日暂算至2019年7月16日),合计人民币92302元;并以44423.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9860元,由***负担8850元,***、***、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3.4元,由上诉人***负担8054元,上诉人***、上诉人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