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423.49元、利息47879.37元(以44423.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0日暂算至2019年7月16日),合计人民币92302元;并以44423.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9860元,由***负担8850元,***、***、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3.4元,由上诉人***负担8054元,上诉人***、上诉人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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