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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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好扬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061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85.22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686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