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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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鸿鑫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广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5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泰州广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10元,由原告泰州广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泰州市鸿鑫橡塑有限公司负担51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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