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市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湖南旭日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萍乡市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损失106544.7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5907.3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被告***承担1358元,由被告萍乡市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重新鉴定费16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承担825元,由被告***承担500元,由被告萍乡市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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