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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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0元,由原告***、***负担1629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