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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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范林腾达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拖欠原告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取暖费三千九百三十六元三角二分、二〇一八年度取暖费三千九百三十六元三角二分、二〇一九年度取暖费三千九百三十六元三角二分,共计一万一千八百零八元九角六分; 二、被告本溪***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二〇一八年度、二〇一九年度供暖期内逾期缴费的滞纳金,按日1‰计算; 三、驳回原告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元,由原告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二十元,被告本溪***腾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四十元,反诉费二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