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 江西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606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3-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