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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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吴梅芳逾期交房违约金203.08元; 二、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梅芳1335.04元; 四、驳回***、吴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梅芳负担20元,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梅芳负担40元,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