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7,938.75元,合计107,938.7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03月15日)及自2020年03月16日起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对被告赵东抵押的位于方正县天门乡哈山村25.7亩土地(土地经营权证编号23012400701102002J)经营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赵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