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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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 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货款51,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并以51,6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94元,由原告***负担17.44元,由被告黑河市东和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91.5元,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