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718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