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金晶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4857.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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