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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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4857.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宁夏恒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