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

被告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74000元);

被告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服务费1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2元,共计11747元,由原告***负担297元,被告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12-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