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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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12882元、利息891584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1日,从2015年4月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62128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原告***有权以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邕房他证字第××号、36××09号、36××1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800元,由原告***负担24000元;被告***负担203800元,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