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6981号

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应国,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光荣,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应,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忠华,董事长。

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要求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以上法律文书7日内,按上述文书载明的金额22151元交纳本案案涉的诉讼费用。现期限已过,但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启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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