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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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6981号 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应国,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光荣,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应,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忠华,董事长。 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要求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以上法律文书7日内,按上述文书载明的金额22151元交纳本案案涉的诉讼费用。现期限已过,但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重庆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启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