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 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86480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3元,由原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63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