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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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王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392.8元=496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以49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以49962.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以49638.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以4961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以4961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607.2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后扣12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