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4821.6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12元,被告***负担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