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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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合肥市春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2598.76元; 二、被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5540.8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注明案号),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