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厦门星期8小镇&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票务合作合同》于2019年6月13日解除; 二、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旅游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4474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元,由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