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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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7232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谷云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6出生,汉族,住***。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