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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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7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15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2059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人民币8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返还原告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