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中心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7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15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2059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人民币8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返还原告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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