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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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8959.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959.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费261.0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