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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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福州松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河北大道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工程款766576.20元(608479.80元+158096.4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此款实际给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大道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2.00元,减半收取计6881.00元,由原告河北大道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106.19元,由被告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负担677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