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1120.2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分别以82572.4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65688.8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以82518.9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61020.1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以61028.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以89970.5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以15358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以4465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以10078.8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时止)及违约金49.5万元(但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按上述计算方式以年利率24%计算出的利息总额)、担保费99000元、律师费170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合川区36.505亩土地流转经营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1.20元,被告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