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乐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8执494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全洪晖。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常州乐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乐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8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机动车和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机动车,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经过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