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45508.27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9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58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