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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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5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51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部分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