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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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032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0月起,自每月应付租金的次日(每月租金应付日为当月15日)各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保全费36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5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