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徐港置业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徐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29042.48元及利息(利息以11029042.48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4782元、保全费5000元计109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9782元,由被告徐州徐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