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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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744.64元(其中本金1702.06元、利息24.58元、罚息18.00元);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1月17日起至活动减免协议之日2020年5月19日止,以1702.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自活动减免协议之次日2020年5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702.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