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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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交纳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