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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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尚欠的物业管理费257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