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幸福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四川汇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四川汇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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