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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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幸福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四川汇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四川汇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