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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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93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本金529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79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计424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8265元,由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