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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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展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 二、宜宾市展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7958.38元及自2015年2月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三、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宾市展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319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6元,共计63812元。由宜宾市展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