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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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3333.28元及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1、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63333.2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按月利率4.55208‰的标准计息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罚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63333.2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基准利率3.95833‰水平上浮50%即5.93749‰的标准计息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利息、逾期罚息应分别计算后相加];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3600.00元; 三、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五金建材城商业界1幢X单元第一层1-40号的住房一套(南房预监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南部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含复利、逾期罚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3.00元,由被告***、***、南部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