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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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杰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646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8764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95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合计人民币266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盐城杰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