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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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兰添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兰添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欠付工程款642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426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8年11月27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四川省兰添晶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