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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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续查封本院(2016)川0321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1.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坐落于四川省荣县双古镇顺河街49号附1、2、3号面积分别为2085、1314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权证号分别为荣国用(2006)X号、荣国用(2006)X1号];2.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三河碥2号国有出让土地[权证号荣国用(2012)X3号;3.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69-1至69-15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578.2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权证号分别为荣房权证荣字第X4、X5、X6、X7、X8、X9、X10、X11、X12、X13、X14、X15、X16、X17、X18号];4.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471-1-1至471-1-14号建筑面积合计为830.5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权证号分别为荣房权证荣字第X19、X20、X21、X22、X23、X24、X25、X26、X27、X28、X29、X30、X31、X32号];5.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附西街18、18-2、18-3号建筑面积合计为3386.38平方米的工业仓储用房[权证号分别为荣房权证荣字第X33、X34、X35、X36号];6.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附西路X、X1、X2、X3、X4、X5、X6、X7号建筑面积为673.8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及住房[权证号为荣房权证荣字第X37号];7.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X8组建筑面积分别为148.59平方米的住房和41.12平方米车库[合同签约备案号分别为X38、X39号];8.被执行人谢进平(已亡)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6号附3号、3-3号、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8号附1、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53.05、137.48、116.48平方米的商用房[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101字第X40、X41、X42号],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