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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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太通鑫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太通鑫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太通鑫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太通鑫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