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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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2000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原告***的其余医疗费145961.09元(183483.64元-10000元-自费医疗药费2752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后续治疗费440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61245.6元(239155.2元-交强险9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90.4元)、护理费12411.48元、误工费29255.63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300元,共计399673.8元,应当由被告***赔偿的部分319739.04元(399673.8元×80%)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

三、以上第一、二项品迭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当向原告***赔偿439739.0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住院医疗费70000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还应当向原告***赔偿369739.04元,此款限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原告***的自费医疗费27522.5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22018.04元(27522.54元×80%);

五、原告***其余损失85439.2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原告***负担元726元、被告***负担2900元;鉴定费260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负担520元、被告***负担208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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