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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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335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3854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账号:80×××27;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382元;评估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