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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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8民初44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钱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等155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5日,***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阴县××××路段与于泊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前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15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84); 二、本案系一次性处理,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88.08元,减半收取计94.0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娜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王明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