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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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借款本金38885元、分期手续费5249.51元及截止至2018年3月12日的利息8448.21元,并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利息,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经审批免交案件受理费669元、财产保全费用72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已经预交669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随同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支付案件受理费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