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顺昌县良种繁育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560959.26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3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支付26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524959.2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5888元;由原告***负担1363元,由被告***负担4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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