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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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良种繁育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合计17804.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5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2804.04元(17804.04元-15000元)。 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4元;由原告***负担624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